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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办理 与发放的管理规定

佛科院〔201142(2011523日印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第21)、《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200427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佛科院教〔200734号)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佛科院教〔200929号)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办理与发放的管理,维护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办理与发放的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办理与发放的管理。

第二条  我校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1.毕业证书: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成教除外)合格,在允许的学习年限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修完所积欠学分者,经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

2.结业证书: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者;

3)未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者(成教除外)。

3.肄业证书: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办理退学后,由本人申请,填写《肄业证书审批表》,经审批后,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坏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不能补发,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开具学位证明。

第四条  学历证书的办理与发放程序

1.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将学历数据与“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学籍数据核对;

2.普通高等教育由学生处向教务处提供因违纪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名单;

3.二级学院应按要求填报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并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佛科院教20087号)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名单交教务处;

4.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院提交的初审毕业资格名单进行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认;

5.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学校审批获取毕业资格名单打印学历证书,贴上学历证书相片后移交学校办公室;

6.学校办公室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在学历证书上加盖印(章),学校监察处派人进行监督加盖印(章)过程,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人员回避;

7.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领回盖好学校公章的学历证书,编制毕业生名册(签领表),由二级学院发放学历证书;

8.学历证书发放后,二级学院将毕业生名册(签领表)交回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将学历证书发放审批表、毕业生名册(签领表)等材料一同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五条  学位证书的办理与发放程序

1.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佛科院教〔200734号)对申请学生进行逐个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学生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毕业时间及平均成绩审核后再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4.教务处依据学校审批获取学位授予名单打印学位证书,贴上学位证书相片后移交学校办公室;

5.学校办公室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在学位证书上加盖印(章),学校监察处派人进行监督加盖印(章)过程,教务处人员回避;

6.教务处领回盖好学校公章的学位证书,编制名册(签领表),普通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由教务处交由二级学院发放,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交由二级学院发放;

7.学位证书发放后,二级学院将名册(签领表)交回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由教务处将学士学位申请表、名册(签领表)等材料一同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六条  毕业证明书的办理与发放程序

1.学历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毕业证明书的办理与发放程序:(1)学生遗失(或损坏)学历证书,可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学校档案室查询学生学籍档案,凭学校档案室出具的高考录取名册、学籍档案和毕业生名册等材料的复印件,向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办理毕业证明书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毕业证明书审批表》;(2)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档案室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受理学生申请,审查学生学历资格并加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打印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贴上相片后交学校办公室;(4)学校办公室在毕业证明书上盖章,学校监察处派人监督盖章过程,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人员回避;(5)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领回盖好学校公章的毕业证明书,通知学生签领,同时收取毕业证明书工本费;(6)毕业证明书发放后,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及档案室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材料等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

3.办理毕业证明书只适用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

4.毕业证明书一经学校办理,其原有毕业证书同时注销。

第七条 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与查询

1.学历证书颁发结束后,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规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个别漏报、补报的学历证书数据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汇总报教育部。

2.进行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可在教育部公布的网站查询。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业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违者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毕业证明书应由本人签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佛科院教〔200731号、佛科院教〔200733号及佛科院成教〔200411号文同时失效。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管理规定办事,凡违反规定、失职和弄虚作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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