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本着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佛科院教〔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3.休学期满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无法在原专业学习者;
4.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退伍恢复学籍者。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
2.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或高考理科生转入不招收理科的文科类专业;
3.“3+2”高端技能型本科插班学生;
4.“2+2”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协同培养学生;
5.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6.无正当理由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者。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进行。
第五条 跨学院转专业,专业转出学生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专业转入学生数由转入学院自行决定。
第六条 学院内部转专业,专业转出和转入的学生数由学院自行决定。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于办理学期十二周提出申请,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院系及转入院系的考核同意后,于十六周前交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最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教务处将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有关网页上进行公示,在转专业学期结束前将转专业学生名册发放到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按转入专业进行注册及交纳学费。
第九条 第一学期获批转专业的学生编入同年级学习。第二学期获批转专业学生,若转入专业属于跨学科门类的,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未获批准之前,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转专业一次,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回原专业。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学期不能参加校级公选课的选课。
第十三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学籍异动前所学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完全相同(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学分有效,不需确认;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相近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需经确认方能有效,被确认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相比,前后学分不能超过1学分。
第十四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原所学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若属转入专业的跨学科课程,可以申请确认为校级公选课学分。课程不足2个学分的,不予确认;课程超过2学分的,只确认为2学分。
第十五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补修,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可按规定申请自修,考核通过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其它特殊情况的转专业申请,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14级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原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佛科院教[2010]28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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