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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科院学32号附件(考试作弊处分)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200541日颁布)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参加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或者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

(三)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致人受伤的,一律负责受伤者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书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退回所得款项;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改动成绩,私自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私刻公章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园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对迟到、早退、旷课(含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连续旷课2天以下(含2天)或累计10学时以下(含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连续旷课34天或累计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56天或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连续旷课78天或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连续旷课910天或累计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连续旷课2周以上(含2周)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试()一次作弊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失火的,视其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一般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关纪律处分,具体按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因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

(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者组织者;

(五)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处分期间表现情况书面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解除。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并按本规定第29条程序予以解除;有突出贡献或者立功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位评定参照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处分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二)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协助。调查工作原则上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材料及处理建议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五日内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发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20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十一)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佛科院学〔2008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附件: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2.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解除违纪处分期学生申请表


附件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班别

学号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校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解除违纪处分期学生申请表

         

 

 

 

 

 

 

处分时间

处分事由

          学生本人签名: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备注

说明:表格双面打印,并用黑色水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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