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求实创新、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含专插本)及辅修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者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之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和交费证明,到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依据,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正常学习年限为四或五年,最长可延续二年;专插本学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可延续一年;辅修制学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可延续一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延续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和留级时间,但不包含应征入伍的时间。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校级公选课、专业任选课)三类。
1.必修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亦为必修课。
2.限选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从若干组课程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从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3.任选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各专业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选修若干门跨学科课程。
学生须按规定选课,选课结束后,不得退选、补选和换选。凡未按规定选课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中,16学时的理论课或实验课且考核合格,获1个学分;1周实践性教学环节训练并考核合格,获1个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所有的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和限选课应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定;选修课可以通过考查方式进行考核,考查成绩可以通过提问、作业、测验、实验、答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所有的教学环节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1.理论课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3.有实验的课程,其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比例以实验总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而定,上下相差不得超过10%。
除去实验成绩所占比例后,按3:7的比例分别计算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4.其它集中性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按教学大纲规定来执行。
5.若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经任课教师申请,学院批准可实施。
第十八条 所有在校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大学生体质测试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凡有作业或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总量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只能参加开学初补考。
第二十条 不论何种原因,当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只能参加开学初补考。当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2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最后一次开学初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违反考试纪律者,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最后一次开学初补考,并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输入系统,学生可从网上查询。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部门同意后,由开课部门组织其他教师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为该课程的学分绩。所有课程学分绩之和除以所有课程总学分,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有关奖励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免听、免修、辅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累计平均学分绩90分以上(含90分),可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系、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某门课程,其它要求须按第十九条执行。但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军训、军事理论、实践教学环节等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修或其它方式已掌握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系、学院批准,报教务处批准,可获得免修资格。免修申请、考核以及审定,必须在上一学期期末考试前办理完。免修课程成绩按考核成绩输入系统。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主修课程平均学分绩达到70分学生)开设了相关的辅修专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跨学科、跨专业修读其它专业课程。辅修制教学安排在假期、周末和晚间进行。辅修制类型分为:
1.辅修专业证书: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模块,学校对达到辅修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取得30个学分或以上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模块,学校对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并取得50个学分或以上者,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3.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模块,学校对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并完成相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10学分,共取得60个学分或以上者,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八章 补考、缓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规定
1.课程(校级公选课除外)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正常开学初补考,若正常开学初补考仍不合格,还可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第二次的开学初补考,此次补考为学生最后补考机会,学校不再设立毕业前补考。除缓考学生第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输入外,其他补考学生卷面成绩高于60分的按60分输入系统,低于60分的则以实际成绩输入系统。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3.参加正常开学初补考的学生不需申请,由各学院直接安排;参加第二次开学初补考学生,于每学期第10周前填写《补考申请表》,通过申请后方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 校级公选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需通过重新选课来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校级公选课学分。
第三十条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持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开学初补考同时进行。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3.休学期满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停招,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
4.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2.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或高考理科生转入不招收理科的文科类专业;
3.专插本学生;
4.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5.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6.无正当理由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进行。申请转专业学生于办理学期第十二周提出申请,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院系及转入院系的考核同意后,交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最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第一学期获批转专业的学生编入同年级学习,第二学期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七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修读课程,学籍异动前所学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完全相同(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学分有效,不需确认;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相近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需经确认方能有效,被确认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相比,前后学分不能超过1学分。
第三十八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原所学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若属转入专业的跨学科课程,可以申请确认为校级公选课学分。课程不足2个学分的,不予确认;课程超过2学分的,只确认为2学分。
第三十九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补修,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可按规定申请自修,考核通过后取得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有正当转学理由,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但转学必须在同一办学性质、同一办学层次和同一录取批次等范围内互转。
第四十一条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获批准转学学生按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转学后按转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执行,转学前按转出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执行,转学前所获得学分有效。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者其它原因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达到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的;
2.请假时间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特殊原因(如家庭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学生休学手续应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并在手续办完两周内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因患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学校对放假回家学生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负责;
2.休学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休学证明,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学校指定的)健康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并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原专业不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后按新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复学前按原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原修课程所获得学分有效,复学前不及格课程需补考,但补考总次数不变。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可能留级、退学的一种提前预警,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
凡第一次开学初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所在学院须通过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方式,给予学生以学业警示。
第五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1. 经开学初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校级公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除外)门数累计达到4门的;
2.有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需要重修但因时间冲突无法重修的;
3.本人申请留级的。
第五十一条 留级手续于每年9月底办理完毕(毕业班在毕业前办理)。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按编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留级学生应对留级当学年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对于留级当学年之前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可以跟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课程的考试,但考试总次数不变。留级当年及格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可以不重修,但也可重修。留级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输入,补考成绩高于60分按60分输入,低于60分按实际成绩输入,比原成绩低的不输入。
第五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1.经开学初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校级公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除外)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
2.连续两年受到留级处理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仍不复学的;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办理的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分管教学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并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天后,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待遇,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欠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合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愈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4.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十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五十八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须按规定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个人请事假、病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十天(含十天)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十天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部批准。请假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并按旷考论处。
第六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二条 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允许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者;
3.未达到大学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者。
第六十四条 凡因第六十三条第1款而结业者,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等鉴定材料,表明其确有显著进步,经学校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之日填写;凡因第六十三条第2、3款而结业者,按规定时间提出参加结业换证考核的书面申请,考核全部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签发时间按准予毕业之日填写。如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学校。
第六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所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四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本科毕业生(含专插本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中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在70分 以下者;
3.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其它教学管理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规定为准。2012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佛科院教〔2008〕7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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