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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1年06月18日3689 人浏览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发挥实验仪器设备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实验中心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实验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

第三条  凡单(台、套)价在10万元及以上、具有开放服务功能的实验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按本办法管理。对单(台、套)价不足10万元、拟对校内外开放的实验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学院实训中心应将所有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实验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根据要求录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校内外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用户通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希望使用的时间与要求、所需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设备所在实验中心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按时使用。

第六条  用户需经培训并在管理人员同意及配合下方可上机操作。使用过程中,用户应严格遵守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校外用户原则上不允许操作实验仪器设备,应委托管理人员测样,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由于用户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责任。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完毕,管理人员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情况,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并登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据实填写相关记录。

第八条  学院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或共享服务,设备所在实验中心按使用实际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设备使用费。

第九条  校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内课程用机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生科研用机原则上只收取耗材费;校内教师科研用机可按成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设备维护费、工作人员劳务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设备使用费;校外单位或个人用机应综合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材料消耗费、设备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几项内容收取设备使用费。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实验中心根据服务校内、校外不同情况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实验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校内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校外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收费标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联合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开放共享实验仪器设备的校内单位或个人,根据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出具的收费通知书,预先向计划财务处交纳使用费,凭交费单或校内转账单到有关实验中心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校内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设备使用费,校外单位和个人可以现金或刷卡支付设备使用费,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二条  为支持、鼓励我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单位或个人充分地使用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学院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资助无科研项目支持的教师与学生用户使用大型精密仪器,以及大型精密仪器开放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对实训中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和收入等。

第十四条  对因操作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设备所在实验中心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济管理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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